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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三亚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外贸企业进口防控防疫物资补贴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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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3 10:10 三亚市商务局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各相关单位:

《三亚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外贸企业进口防控防疫物资补贴资金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三亚市商务局

                                                                               2020年3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外贸企业进口防控防疫物资补贴资金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我市中小外贸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带来的生产经营困难,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政策意见的通知》(三府办〔2020〕20号)具体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在我市依法注册登记的中小外贸企业。(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所规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二、资金来源

本细则所规定的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资金保障。

三、支持内容

支持企业在疫情期间进口防控防疫物资。

四、支持方式和标准

采取事后补贴的方式支持。

对疫情期间以一般贸易、跨境电商方式进口防控防疫所需的口罩、防护服等物资的外贸企业,按其进口额的10%给予支持,单一企业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对因进口口罩、防护服等防控防疫物资需要购买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进口预付款保险的外贸企业,按其实缴保费给予全额支持,单一企业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20万元。

五、申报条件

1.依法在三亚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贸企业。

2.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

3.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信息,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六、申请支持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书(含申请表)。

2.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原件)。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核原件),多证合一的不另外提交。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海关报关单、随附单复印件(核原件)。

6.保险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7.保单及保费发票。

8.投保企业缴费凭证复印件。

9.投保机构收费凭证复印件。

10.申请企业关于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11.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6.7.8.9项由有购买进口保险的企业提供)

七、审核拨付程序

申请企业向市商务局递交申报材料,由市商务局进行初审,初审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然后将初审结果及资料提交三亚海关进行复核,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再由市商务局对复核结果进行最终确认,并将最终确认结果在市政府或市商务局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企业在1个月内提请复查申请,市商务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复查结果通知相关企业,公示无异议则不安排复查。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商务局在2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申请补贴资金,市财政局按照市商务局审核意见按资金审批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按规定拨付申请企业,并做好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工作。

八、其他

(一)对于有关伪造材料,骗取资金的企业,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取消申报补贴资金的资格,追缴全部已拨付的资金,并将其列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黑名单”。

(二)本实施细则与我市出台的其他支持政策重复的,企业可择优选择,但不重复享受。

(三)本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四)本实施细则有效期自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


附件:1.补贴资金申请表

     2.承诺书


(联系人:陈运琼  联系电话88259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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