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零住餐企业纳统申报须知
一、申报时间
1、2023年10月后新注册经营的企业,在营收达规后的当月即可提交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2024年月度调查单位审核工作在2至12月开展。2月,审核工作截止时间为1月29日;3至12月,审核工作截止时间为当月13日。
2、2023年10月前注册经营的企业,仅可参与年度纳统申报审核。
年度审核工作一般为每年11月到次年1月底分两批次进行。具体时间需参照当年省统计局下发的通知。
二、申报范围
1、法人单位
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
2、产业活动单位
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
非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
3、个体经营户
批发和零售业个体经营户、住宿和餐饮业个体经营户。
三、申报审核标准
1、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单位(若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没有相关的财务指标,可用商品销售额代替,个体户同上)。
2、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单位(若非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没有相关的财务指标,可用营业额代替,个体户同上)。
四、申报材料
申报纳统所需共性材料(加盖单位公章):
1、调查单位审核登记表(个体户不需要);
2、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企业法人单位申报所需材料:
1、利润表复印件。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若无月度表,则提供最近1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下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查询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整屏截图(带查询页面的完整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3、补充说明。因未缴纳增值税而缺少《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无法反映实际经营情况的企业,可按专业要求提供补充材料。
产业活动单位申报所需材料:
1、《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商品销售和库存》(S204-3)。最近连续3个月的数据填写完整后,加盖单位公章;
个体户申报所需材料:
1、《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商品销售和库存》(S/E204-3)。最近连续3个月的经营情况表,加盖单位公章;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下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查询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整屏截图(带查询页面的完整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若个体户无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需由个体户出具加盖单位公章或由经营者签字确认的相关说明。
3、业务系统说明和最近连续3个月的业务管理系统截图。业务管理系统说明需具体列示该个体户所有业务管理系统的名称及对应的业务活动,并说明这些业务系统数据是否涵盖该单位全部交易数据、是否包含本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的交易数据等内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业务管理系统截图需清晰显示个体户名称、数据期别、本期别合计数据。
*具体申报情况以统计局审核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