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商务局
关于印发《三亚市商务局汽车销售信用
评价制度》的通知
各有关汽车销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级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求,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建立健全我市商务领域企业诚信管理体系,现将《三亚市商务局汽车销售信用评价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商务局
2024年8月2日
(联系人:郑狄 联系电话:88279111)
三亚市商务局汽车销售信用评价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汽车销售领域监督管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倡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增强信用意识,规范企业诚实守信的经营行为,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三亚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过程监管体系工作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商务流通领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汽车销售信用评价工作对象包括在三亚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实地经营的汽车销售企业(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 汽车销售信用评价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提高市场监管水平,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提高诚信经营意识及信用水平。
第四条 汽车销售信用评价工作由商务局负责统筹实施,可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承办具体评价事务。
第五条 汽车销售信用评价工作采取分级分类管理制,根据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经营行为,按照《三亚市2024年度商务流通领域(汽车销售)信用评价表》(详见附件1)进行评定,根据评价结果将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级(优秀)、B级(良好)、C级(合格)、D级(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评价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等级为D级(不合格):
(一)因虚假宣传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监管部门通知后,故意拖延不积极整改或者因客观原因暂时不能整改未采取严密有效安全防范措施的;
(三)在评价年度内被纳入严重主体失信名单的。
第七条 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汽车销售信用评价工作,由三亚市商务局确定纳入当年度信用评价范围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
第八条 汽车销售信用评价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被纳入评价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自接到开展本年度汽车销售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文件后,在规定时间内应当按照要求主动提供相关信息和佐证材料;
(二)三亚市商务局根据参评单位提供的相关信息和佐证材料按照《三亚市2024年度商务流通领域(汽车销售)信用评价表》拟定信用评价初评等级结果;
(三)在作出初评等级结果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通知被评价单位,对初评等级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提出并提交异议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
(四)三亚市商务局自收到异议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异议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初评等级结果进行复核后,确定最终评定结果,并将最终结果通知被评价单位,督促其及时整改评价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九条 汽车销售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不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在评价结果公示后7个工作日内主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提交至三亚市商务局,督促整改后仍然不整改或超过期限未完成整改的,将相关评价结果与存在问题报送至相关部门进行处罚,同时加强日常监督与巡查。
第十条 对于汽车销售信用评价结果为A级(优秀)和B级(良好)的生产经营单位,三亚市商务局可在日常检查和巡查工作中适当减少检查频次,并对A级(优秀)的生产经营单位提出表扬,在创建“诚信示范单位”等活动中作为参考依据。鼓励B级(良好)的生产单位继续提升诚信经营意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三亚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24年8月2日起施行。
附件:
2.信用承诺书